第四十五条

有效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照矿山规模确定:

(一)大型及以上最长三十年;

(二)中型最长二十年;

(三)小型及以下最长十年。

需要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