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