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批登记,出让采矿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不符合调整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二)位于自然保护区等依法不能设立采矿权的区域范围的;(三)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出让采矿权的;(四)矿山环境风险评估认为不适宜出让采矿权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