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矿区范围划定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两年的期限。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申请采矿权的除外。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三)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经依法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