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批登记,出让采矿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不符合调整后的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二)位于自然保护区等依法不能设立采矿权的区域范围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出让采矿权的;

(四)矿山环境风险评估认为不适宜出让采矿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出让采矿权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