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接到危及文物安全险情的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四)非法借用、窃取、侵占文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