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