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文物的销售由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拍卖由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销售和拍卖活动。经营古玩、艺术品的店铺业主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常活动。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