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商店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在三个月内将记录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