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物的销售由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拍卖由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销售和拍卖活动。

经营古玩、艺术品的店铺业主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常活动。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