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核发操作证件。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操作证件进行审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