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接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