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力量和受教育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的机制,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