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老年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