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力量和受教育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的机制,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