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发展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