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