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发展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