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老年教育以及相关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