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老年学校,鼓励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