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老年学校,鼓励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