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分布和学习需求等情况,编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推进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