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生态环境修复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湿地保护与修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城乡黑臭水体,加强相关治理设施维护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