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省重要河流、湖泊进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