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生态环境修复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省重要河流、湖泊进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