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湿地保护与修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城乡黑臭水体,加强相关治理设施维护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