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生态环境修复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太湖、长江、京杭运河沿岸、城市近郊、工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整合湿地、水网等自然要素,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措施,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