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生态环境修复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