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