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十八条有效各级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部署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本管辖区域内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召开巡河现场会议、跨管辖区域河湖联席会议等河长会议,落实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河长会议可以邀请河湖沿岸村(居)民代表参加。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