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并按照规范要求,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河湖概况、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公示牌被损毁或者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