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第十四条有效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职责: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和督促责任河湖治理管护具体工作实施;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责任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履行报告职责;监督指导村(居)级河长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漂浮物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配合开展责任河湖问题专项治理和执法监管;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