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级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推动建立责任河湖治理管护区域协同机制,协调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督促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组织对本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下一级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