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第十五条有效村(居)级河长负责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和责任河湖巡查,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市、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开展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提供经费、技术等支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