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经营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擅自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或者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二)将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途用水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改动结算水表封印取水;(四)损坏结算水表,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五)其他盗用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