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