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等用途进行分类定价。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确定,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价格构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