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供水水质的检测,并每月公布,所需费用纳入相关专项资金预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并对供水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和检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