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等其他设施混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