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建设。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照市、县级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规定向供水企业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