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向省国防科工部门备案,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