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向省国防科工部门备案,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