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需要,及时提供保护、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维护修缮的性质、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