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立面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维护修缮、合理利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