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纳入历史文化保护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二)历史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三)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历史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历史建筑档案要求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