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