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四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委员会、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建筑的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及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维护修缮指引;(五)保护措施与建议;(六)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