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委员会、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及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维护修缮指引;
(五)保护措施与建议;
(六)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