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