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