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