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