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